2015年9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新《廣告法》中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明確規定“醫療、藥品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這四類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、證明。”
新《廣告法》中第二條第五款明文規定“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,是指廣告主以外的,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。”
新廣告法的實施,使許多廣告主對代言人問題有所困惑:醫療廣告片中不能出現人物嗎?廣告片里不出現明星,廣告如何拍攝?舞彩總結多年廣告投放服務經驗,為您做如下解讀。
廣告片中出現人物一般分兩種情況:
① 廣告片中出現明星、知名演員、專家等,或人物以個體名義對產品做出推薦、證明,按《新廣告法》規定屬于代言人,不可出現。
② 片中沒有出現明星、知名演員、專家等;出現的人物僅僅是為了表現廣告創意,沒有以個體名義對產品做推薦、證明等情況,不屬于代言人,可以出現。
需要注意的是,廣告片中未出現人物、但使用了具有辨識度的名人配音,如趙忠祥、周星馳、周杰倫等,也屬于代言人。
舉例
1、下圖為某品牌保健食品廣告,明確標明廣告代言人,且人物是籃球明星姚明。該廣告發布于《新廣告法》推行之前,目前已不能使用。
2、下圖中未注明廣告代言人是誰,也未出現明星、名人等可以讓消費者直接認出的人物,廣告中演員在表現產品使用場景,并未對產品作推薦、證明,故不屬于廣告代言人,可以出現。
※注:以上內容解讀僅代表舞彩觀點,最終請以相關權威部門審定結果為準。
在新《廣告法》中對其他行業也有相似規定:
【第二十一條】農藥、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技術推廣機構、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、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;
【第二十四條】教育、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教育機構、行業協會、專業人士、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;
【第二十五條】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,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,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利用學術機構、行業協會、專業人士、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。
【第二十七條】農作物種子、林木種子、草種子、種畜禽、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、生產性能、生長量或者產量、品質、抗性、特殊使用價值、經濟價值、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、清楚、明白,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技術推廣機構、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、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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